南通中院出台开通“阳光执行直通车”的规定
作者:陆圣斌 发布时间:2009-07-16 浏览次数:650
本网南通讯:为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用,近日南通中院制定开通“阳光执行直通车”的规定。
所谓“阳光执行直通车”,是指将南通市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法可以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接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阳光执行直通车”总站设在中院执行局综合处。主要内容:一是“阳光执行收费直通车”。南通市两级法院将执行收费标准悬挂张贴在醒目处,执行案件一经法院受理立案,在收取执行费前主动告知当事人的收费标准。如违反规定乱收费,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查处。二是“阳光执限直通车”。当事人的执行案件一经法院受理,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执限要求,让当事人知道案件在何时执结。对没有法定情形依法报批延长执限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院执行局综合处投诉。综合处应在一周内进行核查完毕,对无故超执限的,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督查意见,经院长批准后,严肃查处。三是“阳光执行直通车”。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必须在6个月内执结;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依法及时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如发现久立不执或久执不结,将有关人员调离执行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领导与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公正执行直通车”。当事人如发现执行案件有问题,可“直通”执行局长。局长接到举报后召开会议,并在一周内明确答复。五是“文明执行直通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文明执行、和谐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服人,以理服人,让其自觉履行。如发现执行态度粗暴、横蛮等,一经查实,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调离执行岗位。六是“廉洁执行直通车”。从执行案件受理立案起,将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印发给当事人,让当事人监督执行法官的廉洁执行情况,一经举报查实,轻则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重则调离执行岗位,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