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绝情缘于母亲狠心 法律维权难于弥补感情
作者:江水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次数:668
现年79岁的于老太与丈夫王松岭婚后共生育一子四女五个子女。1969年,王松岭因病去世。1972年,于老太抛下五个子女与同村的王松林共同生活。时年23岁的长子王俊带着四名尚未成年的妹妹只得寄居在爷爷奶奶家中。四个妹妹中,除了大妹妹年龄稍大有17岁外,其他三个妹妹年龄都很幼小,最小的妹妹只有5岁。除了爷爷奶奶的接济外,家中的重担全部落在了王俊的肩上。王俊付出了让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将四个妹妹养大成人。而居住同村的母亲,对女子不闻不问,更谈不上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这大大伤害了子女对母亲的感情,并由此结下了怨恨。于老太与王松林共同生活后没有再生育子女。1994年,王松林又因病去世。由于于老太的狠心深深地伤害了子女的感情,双方结怨的时间长,怨仇很深,子女不肯接纳于老太,于老太就一人单独生活,与子女很少来往,过得十分的辛酸、孤独和寂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老太与王俊等五人系母子女关系,王俊等五人作为子女在于老太年老体弱,且生活困难时,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王俊等五人以母亲过去对子女照料较少,不同意承担赡养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于老太有私房出租的可取得部分生活来源的情况,对五个子女的赡养义务,作出判决,判决王俊等五人每月给付于老太生活费30元。
法院判决后,维护了于老太的权益,王俊等五名子女也都表示服判。由于王俊等五名子女对母亲的怨恨太深,无法消除,法院虽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却不能弥补于老太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裂痕。王俊等五名子女虽然愿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于赡养费,他们却不肯亲自交到母亲的手中,而是交到法院让法院转交。数年来,法院就这样不厌其烦定时来到于老太的家中将赡养费送到于老太的手中。每每此时,于老太总是伤心地说道:“老大就住在附近,可是,他就是不肯把钱直接送给我。五个子女中,除了小女儿偶尔来看我一下,其余的都不肯跨进我的家门,我很想他们常来看看我,我的心里也好受一些。”
于老太在年轻时丢下年幼的女儿不管,自然不对。子女对母亲有怨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今于老太年事已高,也知道自己当年的错了,希望能得到子女的原谅。怨恨了三十六年,三十六年的怨恨,母亲,纵有千错万错,毕竟是自己的母亲,作为子女,应该可以放下心中的怨恨,包容自己的母亲,让母亲在有限的生命中享受到天伦之乐!(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