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明明已经签了合同,将房子卖给别人,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经卖出的房子抵押向银行贷款;而买主为了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得不代其向银行垫付贷款。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无良的卖主被判返还垫付款。

事情还要追溯到10年前。19998月,孙清和陈铭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陈铭将位于江阴市某小区302室的住房转让给孙清,房屋及设施转让价为68000元。当时,孙清先付了定金4万元,余额在房屋过户后,等孙清拿到房产证一次性付清,房屋产权过户费由孙清承担。随后,孙清及家人就住进了该房屋内。但不知什么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2005年,陈铭用302室的住房抵押,向银行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10年,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孙清得知后非常着急,为了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他通过亲戚代陈铭向银行归还了贷款余额计本息81418.44元。于是,银行遂将房屋他项权证、个人还款凭证、房屋抵押注销申请表等一并交给了孙清。气愤的孙清一怒之下将陈铭告上了法庭,要求陈铭返还自己扣除未支付的购房款28000元之外的垫付款53418.44元,并协助自己办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而陈铭却称,孙清的28000元拖了10年,江阴的房价上涨了那么多,就当是自己违约,宁可付违约金也不愿意卖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1999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有效。陈铭有义务协助孙清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这项义务陈铭尚未履行,故应继续履行。由于抵押的贷款已清偿,银行也出具了相应凭证,故该房屋的抵押权已归于消灭。孙清为陈铭垫付贷款81418.44元,扣除未支付的剩余房款28000元,余款应由陈铭返还给孙清。最终,法院支持了孙清的诉讼请求,判决陈铭返还孙清53418.44元,并协助孙清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