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给付缺席判决执行难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因一方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但由于其本来就下落不明或开庭时拒不到庭,判决书生效后,致另一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难以执行到位,致使贫困家庭和原本生活就困难的妇女雪上加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此类情况目前有增多的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这些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夫妻因感情不和,致一方以打工为名或者以其他借口外出不归,杳无音信,配偶无从知道其消息;有些人为了达到在外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有意不和配偶联系,并封锁消息,致使其难以查找;也有一些当事人因为分居已久,有的甚至分居多达十余年,感情淡漠,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本身就怠于联系,因而完全依赖在起诉后由法院帮助查找,而法院由于受人力、财力、物力有限及当事人举证意识不足的影响,很多情况下难以查清当事人的确切地址。

    在有的案件中,即便通知到了当事人,但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拒不出庭,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强制措施运用较少。

    为维护当事人权益,避免出现判决执行难的情况,对上述案件,法院要多做工作,尽力妥善处理。婚姻、抚养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案件应慎用缺席判决,法官要想方设法查清当事人的地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时难以查找而一味简单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

    当面临当事人难以查找,法律文书送达难时,法官要尽可能穷尽各种方法予以克服,如耐心做当事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提供情况或线索,帮助查找,或借用基层组织等力量,多方协作查明当事人的确切地址。即使一时无法查明的,也要尽量运用多种公告送达方式,力求真正通知到当事人。

    同时,法官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教育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促使其积极主动到庭应诉。应向当事人释明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不要随意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抗辩权、请求权等,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要本着对子女家庭负责的精神,解开心结,放下隔阂解决问题。

    对于案件原告,要增强其举证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其认识到积极查找对方下落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使其意识到只有充分举证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法律风险。

    对于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当事人,法院应注意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要时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从而对当事人形成威慑,促使其到庭应诉,使案件审理得以顺利进行。(袁昕明 )

 

200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