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闹分手 丈夫索要礼金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7-14 浏览次数:784
本网盐城讯:妻子与丈夫结婚三年多,并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妻子两次诉讼离婚,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丈夫提出向妻子索要因结婚支付的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刘某与丈夫丁某均系射阳县兴桥镇人,双方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5日生一女孩。妻子刘某与丈夫丁某结婚前,丁某给付刘某礼金48600元。刘某收取的礼金用于购买陪嫁财产和置办酒席,剩余20000元,刘某的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6年5、6月份,刘某的父亲将该存款支票给了女婿丁某,丁某于2006年年底将该支票转存到自己的名下。刘某与丁某夫妇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刘某于2008年6月26日诉至射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4月17日妻子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丈夫向妻子主张返还礼金48600元,并陈述对于20000元于2006年存入自己的名义是事实,但后被妻子转存到妻子刘某自己的名下,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妻子刘某对此亦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礼金问题,因双方已结婚共同生活数年,且原告在结婚前已退还部分礼金,故被告主张返还礼金本院不予支持。遂作了:原、被告婚姻准许离异,对被告要求返还礼金不予支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