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一对离婚夫妻六年来为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争论不休,而离婚时4岁的儿子如今也已经将近10岁,日前,江阴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承办法官在征求和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判决由母亲陈秀获得儿子小勇的抚养权。

陈秀与前夫张华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一九九八年三月登记结婚,次年七月,儿子小勇的出生给两人增添了家庭的欢乐。然而好景不长,两人终因感情不和而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二零零二年七月,就在儿子小勇四岁生日的第二天,法院判决陈秀与张华离婚,小勇由陈秀抚养教育,张华则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直至小勇十八周岁止。

离婚后,张华虽与他人重新组织家庭,但并没有生育子女。而陈秀一时间也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对小勇的抚养和教育比较困难。张华思儿心切,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关系。二零零三年八月,法院作出小勇改由张华抚养的判决,之后,小勇便被张华接到身边一起生活。二零零五年,张华与妻子生了一个女儿,对小勇的照顾有所减弱。而此时陈秀生活条件好转,几次探望儿子都让陈秀越发舍不得,觉得自己才能够给儿子更好的照顾。二零零七年一月,陈秀在未征得张华同意的情况下,在学校门口接走了小勇,将小勇带回老家,安排在当地小学上学。

事发后,张华几次前往老家寻找小勇均未果,而陈秀在二零零八年十月时以小勇的名义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张华支付相应的抚育费。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两人达成协议,儿子随哪方生活,哪方就安排小勇的学习及承担生活费,学费则由双方各半分担。而另一方可以在寒暑假接儿子共同生活,并在开学前将孩子送回。之后,陈秀撤回了起诉。

今年二月,陈秀再次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关系,承办法官考虑到陈秀与张华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均相当,而小勇虽还未满十周岁,但已近十周岁,遂征求小勇自己的意愿。而小勇态度明确,希望和母亲陈秀共同生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