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丈夫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办理了协议离婚,后双方各自发现对对方仍有留恋之情,在家人的期盼下,双方自愿再次走在一起,又一次走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证。但不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丈夫提起了离婚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丈夫高某与妻子秦某于199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0年登记结婚;20013月婚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协议离婚,后于2008729日再次自愿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从2008年下半年分居生活。丈夫高某于20093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双方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顾及家庭子女利益,原、被告之夫妻关系应能改善。遂作了驳回原告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