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判后释法促和解 案结事了显和谐
作者:岳朝友 傅德洋 发布时间:2009-07-13 浏览次数:653
今年1月,臧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若打井时打到鹅卵石层打不下去,公司付给臧某路费3000元,但仍要换机器继续再打,价格再议。开工后,当臧某一方打到鹅卵石层,准备换机器继续打时,却被告知不要其打了,且路费由臧某自行解决。于是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其路费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情绪波动较大而始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自此本可结案完事,但想到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心中仍存争执,承办法官更是不放弃最后环节的调解工作,再次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使当事人能够平心静气的坐下来协商,约定由建筑公司一次性偿付1500元给臧某,双方圆满的达成了协议。该案通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较好的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