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最近,南京中院执行局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落实到实际执行工作中。该案于20063月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近4000万元。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了解到联强冶金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一个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只是因为在河西建设联强冶金大厦,出现了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执行中,虽然查封并评估了联强冶金公司位于溧水县开发区的房地产,但一旦拍卖,企业将难以为继,同时也将影响其几百名职工的生活和稳定。为此,执行人员重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通过禁止买卖和抵押房地产、组织协商和解等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联强冶金公司合理的宽限期,帮助联强冶金公司渡过了暂时的财务困难期。2009331,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近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案执结。该案的执行采用了放水养鱼方式,而不是采取竭泽而渔的做法,既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取得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