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伤人 物管应负责
作者:邵海州 杨剑 发布时间:2009-07-10 浏览次数:669
本网淮安讯:日前,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物管公司保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他人打伤而由物管公司负责赔偿责任的民事侵权案件。
原告牛某某是一专门从事防盗门窗安装业务的个体从业人员,被告及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均系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某物管公司的保安。一日,因被告某物管公司所辖小区一业主需要安装防盗窗,便叫原告为其安装。原告到小区门口时,被被告及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拦下,要求原告依据被告某物管公司的通知,缴纳10元“停车费”,原告向其索要发票,被告不给,原告亦拒绝缴纳所谓的“停车费”,期间被告便借口原告的车辆挡住大门,推了原告的三轮车,致原告脚部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便诉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原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收取10元停车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为被告乱收费发生争执且保安在推原告车子过程中原告并无过错,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全部赔偿。又因为被告及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其推原告车辆并未超越被告某物管公司的授权范围,故被告物管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保安不负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物管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