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夫妻不和诉讼离婚,在离婚诉讼方知,丈夫私自出售家中资产,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妻子诉讼丈夫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戴某与丈夫张某于1991520日登记结婚,1992616日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等产生一些矛盾。戴某于诉至本院,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张某在庭审中,提供了2008810日其与黄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以证实张某已将自家的经营的猪场、猪圈及仓库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黄某。同年913日本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以事先不知情,两被告恶意串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合法民事行为,任何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被告张某在夫妻关系恶化之际,未征得原告戴某同意,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应当知道张某转让的财产系与原告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征得对方夫妻双方同意,亦未到庭就其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陈述和举证,故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应认定为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形成,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处分权,因此两被告间的转让协议无效。遂作出被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于于2008810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