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法院六措并举积极应对劳动争议纠纷
作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09 浏览次数:594
本网南京讯:一是注意把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的动态平衡。在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做到具体个案具体分析,避免机械执法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在审理原告朱某等8名楼盘促销人员诉被告南京优派克思房地产经纪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案中,考虑到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工资组成中含销售提成的情况,最终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基本工资作为支付加班工资的条款计算加班工资,从而避免了因支付大额加班工资提高企业负担。
二是在保障劳动者辞职权利与保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投入、收益之间寻求平衡。辞职权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辞职权,该院在充分保障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对于因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或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则依法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培训费或违约责任的请求。
三是注意区分《劳动合同法》中的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以及第85条关于用人单位赔偿50%以上100%以下额外赔偿金的责任,均鉴于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惩罚的规定,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而是向劳动者释明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解决。
四是重视对劳动人格关系的调整。在审理中既强调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忠实勤勉的义务,又强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保护照顾劳动者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坚决保护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五是加强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工会、调解委员会的联系。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座谈,就进一步加强裁审沟通和交流进行商议,通过健全仲裁与司法就劳动争议案件的联席会议制度将解决纠纷的位置前移。继续与区工会密切协作,将部分案件交由区工会先行调解。
六是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支持。在深入开展“五服务”的活动中,在案件审结后回访涉诉企业,梳理法理、答疑解惑,为企业规范用工、减少劳资对立提供法律帮助。目前该院已相继走访了熊猫电子集团、南京奶业集团卫岗配送公司、华海集团等辖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