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两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

射阳县合德镇某居委会有这一样一户人家,家有六个人口,年已八十几岁的老夫,年近五旬吴某夫妇,风华正茂的小夫妻,一位三岁天真活泼的小女孩,一家四代六口人生活其乐融融,每天有说有笑, 200861日,谁也没有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吴某父子及案外人张某乘坐赵某驾驶轿车,当该车行驶至省道226线116KM100M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盐城市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乘坐在轿车上的案外人张某受伤、吴某父子当场死亡。吴某父子的死亡给这个幸福无比六口之家带了十分沉重的打击,原本这个家庭的强劳力吴某父子都已经命丧黄泉,现在家中仅剩老弱孤寡。事故发生后,吴某父子的亲属仅收到了盐城某运输公司支付的24000元。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认定死者吴某父子无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是盐城市某运输公司职工,其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吴某之父、之妻、儿媳、孙女在没有获得死者相关赔偿费用后,具状至射阳法院,要求盐城运输公司、某财保公司支付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吴某父子死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因肇事车辆大型普通客车在某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某财保公司应对原告因吴某死亡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按项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盐城某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吴某父子死亡各项损失合计771666元,应由被告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9856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虽为110000元,但由于存在另一伤者某损失赔偿问题,故对110000元按照损失比例进行了分配),其余部分按照盐城某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盐城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201931.8元,扣除已经给付的24000元,被告盐城某运输公司还应支付原告177931.8元。对于其他的责任已经协调解决,未在本案中处理。吴某父子虽然已经死亡,对于赔偿已经无法挽回其吴某父子的生命,但对于死者亲属来说,赔偿款也是给予他们的精神的一种安慰。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在本案中,吴某父子的亲属共获得赔偿款为27.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