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成子女未独立生活 向父亲主张尽义务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7-09 浏览次数:735
本网盐城讯:现在高校读书尚未独立生活,向父亲主张给付生活费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父子对簿公堂。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0年出生的小伙子陈某,于2008年9月被连云港某高专科学校录取,并报名就读,其在学校的生活费、教育费均系母亲朝某支付。
庭审中,陈某的父亲辩称,现已六十岁,无能力支付,并且称儿子读大学的费用在其母亲韩某处,韩某出庭参加诉讼,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陈某未能对此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某现尚在校读书未独立生活,作为父亲理应履行抚育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抗辩原告读大学的费用在原告母亲处,因韩某不认可,被告陈介福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陈父每年给付陈某生活费2600元,此限被告陈某给付至陈某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