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现在高校读书尚未独立生活,向父亲主张给付生活费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父子对簿公堂。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0年出生的小伙子陈某,于20089月被连云港某高专科学校录取,并报名就读,其在学校的生活费、教育费均系母亲朝某支付。20081124陈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分了手。父母离婚时就陈某今后的教育问题以及生活问题没有提及。陈某向父亲索要生活费未果,遂于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陈某的父亲辩称,现已六十岁,无能力支付,并且称儿子读大学的费用在其母亲韩某处,韩某出庭参加诉讼,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陈某未能对此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某现尚在校读书未独立生活,作为父亲理应履行抚育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抗辩原告读大学的费用在原告母亲处,因韩某不认可,被告陈介福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遂作出陈父每年给付陈某生活费2600元,此限被告陈某给付至陈某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