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蒋老先生和他的老伴都年事已高,一个94岁,一个89岁,育有三儿四女,二老本该在家安享晚年,不曾想,老了老了还要受子女的气。将房屋赠与女婿后,却没有受到女儿女婿的精心照料,寒心的父母两度把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第一次起诉:要求撤销遗赠协议

蒋老夫妇共生育有三儿四女。2000222,时年85岁的蒋老先生在七个子女的商议下,与二女儿蒋燕、二女婿程俊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载明:二老的所有房产,三个儿子全部放弃,由女婿程俊所有,程俊负责二老今后的生养病死。在场人一致同意,几个子女作为代表在协议上签了字,由他们的表兄作为中证人。协议签订后,蒋燕、程俊夫妇就搬至父母家中,和二老生活在一起,但房屋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户主仍为蒋老先生。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经济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吵闹时有发生。为求晚年清静,二老于200711月将二女婿、二女儿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这份协议并返还赠与的房屋。

作为被告的二女婿程俊要求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有效,同时辨称,其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花去费用29000元,要求二老负担。另外,其称妻子蒋燕为了照顾二老一直在家,要求二老赔偿失去工作的损失8万元和精神损失2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后,受遗赠人(抚养人)应当承担对遗赠人(受抚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蒋老先生的子女与被告程俊于2000222签订的协议为遗赠抚养协议,虽蒋老夫妇未在协议上签字,但从协议订立后蒋老夫妇和程俊夫妇共同生活至今的事实看,蒋老夫妇已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该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协议。而房屋受赠者程俊在与两位老人的共同生活中,时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再继续生活下去将不利于蒋老夫妇的晚年生活,故程俊并没有尽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的抚养义务,所以蒋老夫妇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程俊提出的房屋装修费用,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予理涉;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蒋燕作为蒋老夫妇的亲生女儿,虽不能作为遗赠抚养的主体,但其对父母应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现相反要求父母赔偿其因照顾而放弃工作的相关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蒋老夫妇与二女婿程俊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驳回蒋老夫妇对二女儿蒋燕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起诉:要求女儿女婿搬出房屋

然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未因此解决。法院判决生效后,二女婿程俊没有将受赠的房屋返还给二老,仍然不顾二老情绪,住在里面。于是,一年之后,两位老人再一次起诉二女儿二女婿,要求他们出屋。

被告程俊夫妇称,侵占是事实,要搬出必须满足他们的条件:要求二老赔偿房屋装修费用29000元及蒋燕照顾二老7年的赡养费58800元。如果二老悉数支付,那就搬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后,程俊应当将原受遗赠的房屋返还给蒋老夫妇,现程俊未履行该义务,故蒋老夫妇要求其搬出房屋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程俊夫妇提出的条件则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程俊、蒋燕夫妇搬出二老的房屋。

通过法律途径,二老受到侵害的权利已得到维护。但两代人之间的亲情已不再,作为小辈,孝顺父母是天职,是不应求回报的。但愿一些认为理所当然的啃老族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好好对待生养自己的父母!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