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的民事审判工作
作者:张鑫燕 发布时间:2009-07-08 浏览次数:1437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出现“萧条”,本国各行各业不同程度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可以预见今年民事审判工作审判任务压力将近一步加大,以我院民一庭为例,2008年民一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606件,2007年为1751件,同比增长48.8%,2009年上半年已受理民事案件1391件,按此发展速度,2009年民一庭全年受理案件数有望有新突破。金融危机对法院民事案件数量的影响显而易见。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我们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主导思想,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为维护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金融危机对本地区房地产案件影响
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地房地产业产生一定冲击,这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尤为明显,房地产泡沫受到一定挤压,但在本县并没有出现如一些人所期望的房地产市场下滑行情,原因有二,一是本地房地产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房价本就不高,在一般工薪阶层承受范围之内,再加上开发商盘子比较小,因此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小;二是本地房地产开发商多数实力较强,短期减少售房量并不会影响公司运转。因此因金融危机引起的诸如购房者单方违约、退房案件较少,房地产业出现的纠纷,集中在因个别开发商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该类纠纷所呈现的主要特点是案件标的额较大,调处难度大。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总额动不动就上百万,开发商资金链断缺会造成极为严重后果。如如东浅
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该案经过市、县多次调解,期中出现和解迹象,但终因开发商资金空缺太大,工程建到一半,四建撤离酒店建设现场,从2008年4月至今停工已一年多,仍未见继续动工迹象。
二、金融危机对民间借贷案件影响
1、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案标的额较大,且多数用于经营需要。二是同一被告的案件较多,且被告往往下落不明,极不利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三是涉案中保全措施明显增多,且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均呈现上升趋势;四是存在部分涉赌资、赌债、高利贷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告往往不到庭,放弃了抗辩权利,且高利贷案件取证相当困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非常被动。
2、从审理案件的诉讼效果上看,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有:一是财产保全难。许多企业因资不抵债或个人根本无任何财产可供保全;二是审理中传唤通知当事人困难、执行中查找当事人就更加困难。目前许多涉案企业往往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状态,无法送达传票通知;因案件当事人未能到庭,案件事实就难以查清,判决之后的执行也就更加困难重重,使债权人权利很难得到及时实现;三是有关单位或部门不配合、协调,并拒绝协助,因而法院常常处于孤军作战的状态,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
三、金融危机对劳动争议案件影响
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飞速上升。2006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7件,2007年为174件,2008年723件,2006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7件,2007年为174件,2008年723件,2009年1月12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比率分别为4.64%、5.67%、17.04%,调解率分别达到28.3%、12.04%、60.9%,上诉率为0、6.63%、3.44%,发改率分别为0、0、0.14%。总案件数中2007年与2006年相比增加62.6%,2008年比2007年增加315.5%。
2、同一债务人涉及多起案件现象增多,易引起群体纠纷。企业一旦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很多企业主选择弃企避债,仅如东县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的案件中,就有8家企业的企业主选择企弃逃债这种非正常方式延缓、拒绝债务履行。这样往往会引发一系列诉讼。主要涉及: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以及企业为运转需要欠下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债务、企业因资金不到位所造成的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等多种形式的纠纷案件。其中尤以劳动争议纠纷矛盾突出。例如我院2008年审理了南通索菲艾尔家纺有限公司与其114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2009年审理了南通垣佳服饰有限公司与其28名职工的劳动争议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由于这类民事案件事关社会大局稳定或民生,且安全隐
患多,社会反响大,从而导致潜在的社会矛盾爆发点也就增多。
四、当前金融危机情况下,民事审判工作的应对之策
为维护社会稳定,灵活应对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更好地发挥民事审判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这个社会稳定器和缓冲器的作用,我们应当调整审判工作思路,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妥善处理在当前金融危机下所浮现出来的诸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1、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在立案上要推行就近立案、巡回立案、网上立案、节假日立案、口头立案等举措,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和方法,建立诉讼和调解绿色通道,让人民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最近的距离内解决他们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在审理和执行上,要尽量做到即时调解,当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场送达;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激励机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兼顾办案数量、质量、社会效果、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量、上诉率、进入执行程序率等方面的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充分调动力量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2、慎重、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遵循既有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保障负债企业或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及故意拖、赖债的个人,要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及故意拖、赖债的个人转移财产;对仍在正常经营企业,应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保全,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刚性手段“搞垮”本可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企业生存发展。
3.增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
重点对离婚、劳动争议、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了解和研究,把握变化特点,总结审判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准确、恰当地运用法律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规范庭审活动,查清事实,认定证据;增强诉讼调解的能力,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规范调解工作,妥善处理纠纷;增强判决说理的能力,规范制作裁判文书,努力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努力消除各种不安定的因素,防止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
4、加强对涉金融危机案件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加强对民事审判中出现新情况的调查研究,妥善审理好因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各种新类型案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保障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应及时请示汇报。要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总工会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因企业裁员、减薪引发的劳动争议,要注意考虑当前企业生存与劳动者权利的平衡问题,既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体谅企业的难处,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用工成本增加、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给企业生存“雪上加霜”;同时要邀请企业工会代表参加案件调解,并定期通报工作重点和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司法建议,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