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制定刑事案件交叉阅卷规则规范合议庭阅卷行为
作者:尧工 黄晓虹 发布时间:2009-07-08 浏览次数:513
本网苏州讯:日前,苏州平江法院制定《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规则》,规则共十一条,对合理安排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活动中的分工,有效加强合议庭组织证据举证、质证,引导控辩双方辩论等行为作出了规定,从而加强刑事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规范合议庭成员阅卷的案件范围。规定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的案件范围为由本院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公诉案件。本院首次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也属于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案件范围。
二是规范合议庭成员阅卷的时间限制。规定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原则上在开庭之前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在开庭之后进行,但必须在合议庭评议前完成阅卷工作。主审人收到案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制作阅卷笔录。
三是规范合议庭成员阅卷的责任分工。规定主审人完成阅卷工作后,应当及时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完成案卷阅卷工作,疑难、复杂案件的阅卷时间可适当延长。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后,应当填写审阅意见,指出案件事实、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和复核补充意见。主审人担任审判长的,可以安排合议庭其他成员交叉审阅案卷。
四是规范合议庭成员阅卷的记录说明。规定合议庭评议时,主审人应当就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时指出的问题及复核补充意见进行说明,并在审理报告中加以强调。分管院长认为合议庭交叉阅卷时指出的问题以及复核补充意见未能解决案件争议焦点并排除定案存疑的,可以要求业务庭、合议庭补充完善定案证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将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的情况及审阅案卷时指出的问题和复核补充意见作为需要说明的问题重点加以指出。
《规则》还对合议庭成员阅卷后的“意见”和“阅卷笔录”的格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