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法院三个相结合规范立案调解及简易民事案件速裁
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08 浏览次数:466
本网南京讯: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近日,江宁法院制定了《立案调解及简易民事案件速裁规则(试行)》,抓好三个结合,规范立案调解与速裁规则。
一是实行流程管理与简化程序相结合。《规则》从立案调解的登记序号、归口管理、调解期限、调解终结,到简易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案件繁简分流、案件的简易审理流程、速裁、结案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规范立案调解及简易案件的操作,克服随意性,使这些工作有章可循。《规则》规定速裁案件庭审程序尽可能简化,不拘泥于调查、辩论、调解或裁判三段式,从而有效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实行专人负责与各部门联动相结合。根据《规则》,在立案庭内设立案调解组和简易案件速裁组,由立案庭对立案调解及案件速裁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立案调解实行调解员(含人民调解员)负责制,案件速裁实行审判员负责制,并对调解员及速裁法官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防止由于权限不清而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疑难、复杂或群体性矛盾纠纷,由速裁法官参加,实施联动调解;对于经审理确属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转至业务庭审理。
三是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与依法审判相结合。《规则》规定,实施立案调解、速裁法官参加的联动调解、对于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等,都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体现了调解中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案件速裁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及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情简单明了为前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