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丈夫因交通事故二级伤残,妻子两次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陈某与丈夫韩某原系同村村民,双方相处了几个月后即同居生活, 1993年3月3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19生一女孩,现已参加工作, 2005年9月23生次二女。一家四口生活的很美满幸福,但好景不长,恶运降临到这个幸福家庭中,2005年12月9丈夫陈某因交通事故致二级伤残。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5月23妻子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二级伤残的丈夫离婚。射阳法院于同年612,驳回其的诉讼请求。2009219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是自由恋爱,双方互相了解。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两子女,加之被告目前身体残疾,需人照顾, 原告作为妻子对被告有扶养、照顾义务,况且原告也要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虽然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针对本案实际情况,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