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年过六旬的林大爷很苦恼,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这起退休老人索要工伤赔偿案件。

林大爷是一位老会计,退休后一直在家修养,由于他自己感觉身体健康,在家待不住,去年他应聘到镇江新区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938,他正在用电脑制作报表时,因电脑突然爆炸而受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导致右眼失明。林大爷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当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拒绝受理。于是,林大爷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工伤赔偿。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林大爷已年满65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法院建议林大爷将工伤赔偿变更为人身损害赔偿,若坚持要求工伤赔偿,将被驳回起诉。

法官建议,像林大爷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