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理疾病治疗中 妻子离婚请求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7-08 浏览次数:664
本网盐城讯:原本感情较好的夫妻,后因丈夫患有生理疾病,丈夫为家庭生活的和谐,积极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妻子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张某与丈夫王某在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后因王某身体状况问题,未能生育小孩而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王某现尚在治疗过程中,妻子张某于2009年6月8日具状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亦较好,说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后因被告王某身体状况问题未能生育子女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且被告王某亦在治疗过程中,且治疗需要有一个过程,作为妻子的原告张某应给予相应的帮助支持,不该以此草率提出离婚,这样做缺乏慎重。遂作出了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