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在扬州市法院系统开展的“涉企百案大回访”活动中,宝应法院对一起曾被省高院作为成功案例予以转发的公司僵局案件进行了回访,了解案件判后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延伸司法服务,为企业化解法律难题。本文以一种回放的形式对这次回访活动进行了记录。

回访单位:宝应县风顺气体有限公司

回访对象:郭寿宏,案件原告,现系宝应风顺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费顺荣,案件被告,系原宝应风顺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罗洪谋,江苏省宝应县小官庄镇分管工业副镇长。

案情回放:20038月,原告陈风山、郭寿宏与被告费顺荣共同投资创办了宝应县风顺气体有限公司,费顺荣投资1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50%,为法定代表人。陈风山、郭寿宏各投资25万元,占公司股份25%。在经营过程中,就企业经营发展,股东间出现分歧,产生僵局。20077月原告陈风山、郭寿宏诉至法院,要求恢复生产,并要求公司承担因企业停产给股东造成的损失,而被告则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大胆运用股东间的竞价,法官敲槌,使原价值200万元企业,经过41轮的逐鹿,增值为4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费顺荣将自己的50%股权转让给两原告,两原告给付被告200万元,不但解决了公司僵局,而且使公司价值增值,保护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法》现有的框架内有所突破,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回访郭寿宏(现宝应县风顺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感谢法院对我公司起死回生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目前风顺气体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一派火红、供不应求。回想当时冒这么大风险拿下企业,真出一身汗,法槌落下才松了口气,虽然高出原企业价值一倍,但是值,因为企业所在地小官庄镇是宝应玻璃工艺品之乡,需要大量的氧气,前景无限,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法官敲槌公正,不但救活企业,还为我们省去一大笔评估费、拍卖费,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工作落到了实处。

回访费顺荣(原宝应县风顺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处理该案中,有两个想不到。一个想不到,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竞争,企业价值翻了一翻,再一个想不到,我是一个外乡人,受到了法院的平等对待,不欺付我们,打心眼里佩服办案法官。虽然我当时在竞买中退出自己一手创办的公司,但是不懊悔,这就是市场,而现在我用转让股权的钱又新办了自己的公司,开创出一片新天地,冲着宝应法院公正执法,有机会我还会到宝应再投资。

回访罗洪谋:玻璃工艺圣诞礼品是我们小官庄的拳头产品,而制氧业又是玻璃制品的配套产业。当时股东间发生纠纷,我们一是着急,当时正值生产旺季,一停产影响整个全镇的工业发展;二是担心,如果企业解散,制氧行业属高危作业,许可证一吊销,今后恢复困难。法院在处理该纠纷,能以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出发,不但没有使企事业解散,而且通过竞价,反而使企业增值,股东间是双赢,社会效果极佳,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功不可抹。

通过对郭寿宏、陈风山诉宝应县顺风气体有限公司、费顺荣股东僵局案的回访,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启示。

启示一:法院审理案件要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是硬道理,法院在审理案件围绕发展这个工作大局,不能机械办案。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司解散,务必对地方经济产生影响,而且制氧行业属特种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对股东间也是两败俱伤,不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法官在了解公司产生矛盾根源后,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出发,打破僵局,使公司发展壮大。

启示二:法院审理案件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出现,法院不但要依法办案,而且还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判决企业解散,也符合法律规定,损失由股东间自负,但社会效果较差,特别是作为玻璃产业配套的制氧业,作用至关重要,要从大局出发,挽救其生存,其社会效果可想而知。

启示三:法院审理案件要有创新理念。这种创新不是单纯的复制或翻新,要符合立法原则,就本案而言,双方竞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但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法官有拍卖权,但是法官有化解矛盾的责任,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从约定,在阳光下双方竞拍,法官敲槌,更为公正,即简化了程序,又缩短了时间,而且还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费用,使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增值一倍,可谓一举三得,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