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江阴法院西石桥法庭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判后延伸,努力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日前,该庭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通过做“判后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1218这天,对于江阴的两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个灾难性的日子。新婚不久的江荣酒后驾驶面包车撞倒了骑电瓶三轮车的张强,造成张强和车上的女儿张芳双双倒地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张强构成五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需作二次手术,张芳构成八级伤残,因伤不得不放弃技校的学业。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江荣负主要责任,张强负次要责任,张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江荣即隐匿逃往外地,而他仅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迫于无奈,张强和女儿张芳同时向江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荣分别赔付各项损失18万余元和15万余元。

江阴法院西石桥法庭受理此案后,了解到江荣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参加工作时间也不长,其结婚及购车均是父母资助。为了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最大限度的赔偿,承办法官在庭前庭后无数次打电话给江荣家属及受害人,并且主动上门做调解工作,但是由于江荣的父亲一再表示无钱赔偿而无果。2009319,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法庭对两案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令江荣赔偿张强17.5万余元,赔偿张芳13.2万余元。

宣判后,承办法官的心里并不轻松,反而感觉更沉重,受害人仅拿到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险部分,判决江荣的赔偿根本不能兑现,受害人将来如何生活?张强的二次手术费用如何得偿?案件虽然结了,事情却还远远未了,此案极有可能成为执行难案件,因此,承办法官在宣判后仍然继续关注着这两个家庭。

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际,传来江荣在外地落网的消息,承办法官立即意识到这是一个转机。于是主动联系双方进行协商,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由江荣赔付张强、张芳12万元现金,肇事车归张强所有,余款按15万元结算,三年内付清。627日下午,两名受害人及江荣的家人来到江阴法院西石桥法庭,在法官的见证下,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江某父亲拿出12万元现金支付给两名受害人,并立下15万元欠条一张,张强、张芳表示对江荣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江荣的刑事责任。

看到两名受害人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承办法官搁在心头上的那颗石头总算落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