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受到无端检查致人发病是否担责?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9-07-06 浏览次数:707
编辑同志:
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我父亲到超市购物后,在无异常现象的情况下,保安将其拦下,称怀疑他有东西未付款,但检查后未发现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虽经协调,我父亲余怒未消,在走到卖场北出口时瘫坐在地。热心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赶到现场见状后即拨打“120”救护中心,由超市派员将我父亲陪护至医院就诊,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诊断我父亲高血压病发致脑出血,需住院治疗。出院后,我因赔偿事宜与超市交涉无果。请问:超市购物受到无端检查致人发病是否担责?
读者:蒋宏义
蒋宏义同志:
我们认为,首先,超市保安人员的检查行为系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超市保安在无合法缘由的情况下,将你父亲拦下检查,侵犯了你父亲的人身自由、损害了其人格尊严,因此构成侵权。
其次,超市应当对你父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市保安无正当理由怀疑你父亲购物未付款而将其拦下检查,双方发生纠纷诱发你父亲高血压脑出血,致使出现右上下肢瘫痪的严重后果。对此损害后果,你父亲自身的疾病当然是根本原因,但保安的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安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由超市对你父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承担责任的类型上,一方面,超市保安的行为与你父亲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超市应当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超市保安的行为系对你父亲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超市亦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