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胞兄遇海难 救助款兄弟应共享
作者:孙海雷 耿洪贤 发布时间:2009-07-06 浏览次数:671
本网盐城讯:十五年前胞兄遇海难,今救助款被老大独领.
1994年张玉涛因海难事故死亡,经上海海事法院处理,于
被告张玉楼辩称,14000元的救助款是由我所领,但是此款是自己及委托他人处理事故所得,三原告没有参与处理事故,故不应该参与分配,且我给了受托人毛某5000元。
庭审中,被告张玉楼陈述其委托毛某处理事故并给付5000元,并没有告知三原告,三原告当庭也不予认可此委托,且毛某是张玉楼妻子的姐姐。
法院审理认为,张玉涛因海难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救助款,依法由其亲属即本案的原、被告所享有,则救助款14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分享。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玉楼关于三原告没有参与张玉涛死亡事故的处理,不应该分配救助款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委托他人处理事故并给付受托人毛某5000元,因被告自认未将委托事项告知原告,且三原告也否认该委托,且受托人毛某与被告之间是亲戚,有利害关系,故法院对被告此辩解不予支持。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