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十五年前胞兄遇海难,今救助款被老大独领.7月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补偿金分配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玉楼向原告张玉权、张玉仁、张玉宝返还人民币10500元。

 1994年张玉涛因海难事故死亡,经上海海事法院处理,于2009224到射阳发放救助款14000元,该救助款被被告张玉楼领取。张玉涛父母已故,没有妻子及子女, 有兄弟姐妹5人,即张玉楼、张玉宝、张玉仁、张玉权、张秀兰。而张秀兰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救助款的分配权利。因此,张玉宝、张玉仁、张玉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玉楼给付三原告应得的救助款10500元。

被告张玉楼辩称,14000元的救助款是由我所领,但是此款是自己及委托他人处理事故所得,三原告没有参与处理事故,故不应该参与分配,且我给了受托人毛某5000元。

庭审中,被告张玉楼陈述其委托毛某处理事故并给付5000元,并没有告知三原告,三原告当庭也不予认可此委托,且毛某是张玉楼妻子的姐姐。

法院审理认为,张玉涛因海难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救助款,依法由其亲属即本案的原、被告所享有,则救助款14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分享。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玉楼关于三原告没有参与张玉涛死亡事故的处理,不应该分配救助款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委托他人处理事故并给付受托人毛某5000元,因被告自认未将委托事项告知原告,且三原告也否认该委托,且受托人毛某与被告之间是亲戚,有利害关系,故法院对被告此辩解不予支持。

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