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消极执行现象,今天上午,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规定从执行节点控制、执行进程告知和执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准入手,涵盖执行案件立案受理、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款物交接等五个环节,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与处置时间、执行款物交接时间等三十七个执行案件重要时间节点。

  为促使执行人员尽快调查财产线索,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申报了财产的,执行人员应在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因执行款物发放迟延,招致申请执行人投诉,是目前执行工作中相对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本规定明确执行人员应在执行款进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后5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执行法院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申请执行人尽快领取执行到的款物。

  此外,规定的另外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义务: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必告知、有调查必告结果、依职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必告知、执行期限延长必告知、有询问必告知、有投诉必答复。

  江苏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刁海峰在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一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但不可否认,少数法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人为拖延执行,同样给执行案件顺利执结造成了阻碍。规定的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从最大限度地公开执行进程、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出发,克服和防范消极执行、懈怠执行现象的产生甚至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