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无理占房 几经诉讼终迁让-射阳法院审结一起因产权证瑕疵引发的房屋迁让案件
作者:射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02 浏览次数:686
本网盐城讯: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是继女和继母关系,双方对位于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6号水利试验站综合楼房屋的产权所有发生争议,经过行政、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迁让出位于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6号水利试验站综合楼的房屋。
陈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戴某所有的上述争议房屋的产权证,经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判决撤销射阳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戴某颁发的射房权证合城字第200111081号房屋产权证书。后陈某又以上述争议房屋确认拍卖成交书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争议房屋是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拍卖程序为购房户办理权属证书,该行为虽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2008年4月,射阳县房管所重新向戴某颁发了此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戴某于2008年4月诉讼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停止侵害,迁让出房屋。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位于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6号水利试验店综合楼的房屋,经原告戴某申请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射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向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戴某依法取得该房屋的物权,被告陈某占有原告戴某所有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显属不当,应停止侵害,并迁让出占有的房屋。遂作出如上判决,陈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