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建湖法院依据骨龄鉴定结论,认定两名身份不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和6个月。该案是建湖法院首次采用骨龄鉴定认定身份不明被告人年龄案件。

被告人阿德力(自报名)、奥斯曼(自报名)均系维吾尔族人,身份不详。200812月,两人先后在东台、滨海及建湖等地实施盗窃案六起,窃得手机、小灵通及现金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50元。20091月,两人再次在建湖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两人均拒绝向法庭提供真实年龄情况,且二人均无有效身份证明。合议庭经过合议,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供的法医学活体骨龄鉴定书,认定两人在实施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作出后,两人均表示认可法院依据骨龄鉴定书对其年龄作出的认定,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