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身陷劳动纠纷
作者:崔明辉 宁洁 发布时间:2009-07-02 浏览次数:742
本网常州讯:经法官调解,赵某和单位方最终达成协议。昨天,在主审法官的办公室,单位方当场将6000元补偿款支付给赵某,赵某本人对这个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而此前,经过两次劳动仲裁,赵某的请求都被驳回。
这场劳动争议的起因,源于一张借来的身份证。赵某是江苏建湖人,2006年,45岁的赵某在常州找工作,看中一家玻璃加工厂。可玻璃厂干的是体力活,厂方要招年龄在40岁以下的工人。
这时,赵某想了一个主意,他的一个亲戚跟他长得有点像,亲戚正好38岁,于是就向这个亲戚借了一张身份证。因当时使用的是老版身份证,单位也没有看出破绽,就录用了赵某。
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和我市的社保扩面力度加大,玻璃厂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为赵某办理社保的过程中,厂方发现赵某本人与身份证不符,就要求赵某说明真实身份。
赵某自知理亏,就几天没去上班,玻璃厂以此将赵某开除。
赵某不服,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以前的加班费。遭到企业的拒绝。为此,赵某提起劳动仲裁。
但在两次仲裁中,单位始终坚持单位没有跟赵某建立劳动关系。因为,赵某提供的一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签的是他亲戚孙某的名字。
“赵某既然是冒用他人身份与单位签订合同,不排除在仲裁时,也冒用他人的名义。”单位说得有理,赵某又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两次仲裁,赵某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无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时,单位依然坚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孙某,而不是赵某,赵某无权提起诉讼。
双方丝毫不肯让步,陷入了僵持阶段。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成了案件的焦点。经法官释明后,赵某选择了司法鉴定,以便证明那份劳动合同上的“孙某”的名字是他所写。
司法鉴定需要交纳一两千元的费用,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法官又再次对双方进行了解释说服工作。法官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角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解释和利害分析,最终该企业负责人同意调解解决。对赵某,法官首先批评了其冒名顶替的行为,同时表示会帮助其依法维权,希望其也能根据本案情况,合理确定诉讼主张。
最后,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玻璃厂一次性支付赵某各项费用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