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时下,速递公司因其快捷、便利、及时的优势风头正劲,速递公司将收、派服务委托给零散的个体工商户,由其代办,限期上交代收货款。80后的小汤瞄准了其中的商机,与某知名速递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合同,随后因小汤挪用营业款,速递公司叫停了小汤的代办资格,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小汤大呼冤枉,当庭提交了其准时上交款项的证明。日前,南长法院对这起雾里看花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小汤系个体工商户,200812月,小汤以其梦想经营部字号与某速递公司签订《速递收、派服务委托代办合同》1份。同日,双方还签订了《速递应收账款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委托代办服务商按收取的代收货款款项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当天下午5点前缴清,当天收取的散单款项最迟必须次日下午2点前缴清,若应收账款未按前述规定上交公司,单笔金额超过500元或是超过2笔的,除向当事人追缴相关款项外,公司将对其作违纪或违约处理,并立即解除与其的委托代办合同。

小汤因延时缴纳6笔营业款被速递公司内部处罚,取消其代办资格,提前解除委托代办合同。小汤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南长法院诉称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办合同约定是延迟30天交款,速递公司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应收账款管理规定及细则》只是合同附件,与合同矛盾之处应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据此请求确认速递公司单方解除代办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速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小汤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完全按照双方约定上交代收货款,不存在延期违约情形。因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同一出处,且相互矛盾,法院分别至相关出具证明的单位核实,某包装公司工作人员孙丽称,2009112日后,小汤找到她,以家中出车祸,款子被挪用为由,要求孙丽帮其在《询证函》上出具112付款的证明,而包装公司实际付款时间是15。采取上述手法,小汤又陆续骗取了其他各家单位的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汤授意客户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对速递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规定的内容是明知和认可的,以及其欲通过搜集虚假证明规避该管理规定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对于委托代办合同约定和速递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规定的内容在理解上与速递公司并无争议,故法院最终驳回小汤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