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兽医仅凭自己的生活经验,给他人做后颈部垫枕头的示范动作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6130.44元。

200894上午,射阳县阜余镇52岁妇女朱某在阜余镇仁济药店做颈椎理疗,同镇六份居委会兽医王某看到后说:“颈椎有毛病,枕头不能枕高,叫老头子膀子把你枕在扁担瘤这个位置。”王某并做了个示范动作,将膀子放在朱某的后颈部,并捧了朱某的下巴一下。当时朱某喊“疼死了”。后王某的儿子叫了一辆车子将朱某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住院治疗9天,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寰枢关节半脱位、颈椎病。

庭审中,结合司法鉴定意、医院诊疗等资料,法院对原告朱某因本次人身损害的损失酌定为:医疗费484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157.50元、误工费3060元、护理费1071元、交通费200元,合计9472.0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原告朱某在药店做颈椎理疗时,被告王某在本身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生活经验,给原告朱某做后颈部垫枕头的示范动作,将朱某的下巴向上捧,至原告朱某受伤(寰枢关节半脱位),虽被告王某主观上无造成原告朱某受伤的故意,但存在过错。故被告王某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朱某原本就患有颈椎病,法院酌定由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6630.44元(已支付的500元可予冲抵)。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