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6月29日,江苏省射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郑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71100.9元。
被告人郑礼多年来在射阳县黄沙港镇射阳港农牧公司范围内个体卖肉,因其不从射阳县射阳港食品站进肉卖,遂与射阳县射阳港食品站站长杨某发生矛盾。2008年12月12日,杨某的儿子杨海龙叫上其同学徐某、沈某来到被告人郑礼家中,要求被告人郑礼执行其与杨某签订的协议,遭到拒绝,双方不欢而散。后杨海龙即打算将被告人郑礼从别处进的猪肉扣掉,逼被告人郑礼与其谈判。当晚杨海龙约其朋友徐某、沈某、薛某、张某、陈某等人一起到李某家中商议,定于次日早上在被告人郑礼去海通进肉回来的路上,将被告人郑礼的猪肉查扣。次日早晨杨海龙等人实施拦截被告人郑礼的计划,为防止被告人郑礼反抗,杨海龙、徐某还分别携带了一根臂力器和太阳伞伞柄。在杨海龙等人进行拦截的途中被被告人郑礼发现,被告人郑礼即绕小路回到家中,杨海龙等人遂到被告人郑礼的家欲查扣猪肉。当被告人郑礼发现手持臂力器和太阳伞伞柄的杨海龙、徐某后,便躲进大屋的东房间,并将门抵住。杨海龙、徐某进被告人郑礼家后便砸东房间的门,沈某、薛某、张某等人乘机将西房间案板上的少量猪肉、猪肝以及卖肉用的工具搬上李某驾驶的汽车。后被告人郑礼的妻子袁某和被告人郑礼相继从东房间出来,在东房间门口与杨海龙、徐某二人发生扭打。袁某与徐某在扭打过程中摔到室外,室内仅有郑礼、杨海龙二人。被告人郑礼见打不过杨海龙,便到东房间办公桌抽屉内取出一把单面刃杀猪刀,并持刀至大屋西房间对正背对他砸西门上玻璃的杨海龙的臀部捅了两刀,杨海龙被捅后即转身与被告人郑礼扭打并夺刀,在扭打和夺刀过程中,被告人郑礼又用刀戳了杨海龙的左大腿内侧三刀和右腹部一刀,杨海龙随即向后倒地,并将被告人郑礼也拉倒,待被告人郑礼站起来时发现杨海龙下半身都是血,后被告人郑礼将捅人的刀放在大屋西房间的案板上,到室外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家中东西被砸。经医院抢救人员检查,杨海龙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海龙符合他人用单刃锐器至肝破裂、下腔静脉、股静脉及股动脉破裂出血,致休克性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郑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礼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礼为了使本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及本人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郑礼赔偿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