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法庭实现诉调全面对接
作者:汤峰 苗其宝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475
本网宿迁讯:近年来,宿城法院法庭充分发挥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润滑剂作用,不断探索“诉调对接”新方式,建立了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前建议调解、审理中委托调解、必要时协助调解以及日常中无缝对接模式,调解率、撤诉率均呈现良好运行态势。
一、立案前建议调解。立案前,在向当事人释明和接受建议情况下,由调委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以法庭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达成协议并起诉的,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受理。
二、审理中委托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法庭出具书面调解函,委托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或村调委会调解。受委托的调委会自接到委托调解函的次日至十日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期间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在五日内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的原件移交法庭,法庭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并及时通知法庭继续审理。
三、必要时协助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庭认为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缓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由法庭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发邀请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协助庭审调解。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庭应当将裁判结果通报调委会,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工作。
四、日常中无缝对接。该院法庭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司法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加强沟通力度,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对调解工作指导意义的民事案件,法庭主动要求调解员旁听;法庭定期选派一批业务强、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