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扬中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起刑事判决中的宣告缓刑部分,涉案被告人重新被收监执行。据悉,这是该院近十年来首例撤销缓刑案。

2008924,扬中法院作出了(2008)扬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09611,扬中市公安局书面建议扬中法院撤销对罪犯张某的缓刑判决。执行机关扬中市公安局提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因盗窃于200943被扬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张明海撤销缓刑。

原来,20092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扬中市通达商厦门前,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窃得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赃物折款人民币950元。同年33日上午,其又在扬中市人民医院北大门东侧,窃得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赃物折款人民币1350元,被失主当场抓获。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