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日前,被告人杨某被无锡滨湖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滨湖法院承办法官介绍,这是滨湖区首次对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施以重典,目的是教育更多的人树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制观念。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是江西乐安人,今年41岁,2006年起在锡从事向酒店供货的职业,后见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利润颇丰,遂参与了这一勾当。200810月份杨某购得一批野生动物(包括活体、死体、残体),用于作为“野味”兜售。其中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巨蜥2条(活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1只(死体)。后杨某向本市某饭店经营者朱某出售上述野生动物时,朱某称买卖国家保护动物是违法的,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购买了野猪腿6只。后杨某将上述野生动物藏匿于无锡市滨湖区其租住处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住处查获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巨蜥活体2条、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死体1只、濒临动植物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洲鸵鸟残体)、眼镜蛇5条、五步蛇6条、大王蛇4条及其他21箱活蛇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杨某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