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行政工伤案件获赔率达百分百
作者:韩仁波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502
本网无锡讯:刘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肇事司机逃逸,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当他申请工伤时,劳动社保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刘某将劳动社保局告上法庭。因刘某受伤,公司连续两次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遂在合同到期后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合同,于是刘某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提起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补偿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在下班途中,刘某将面临举证不力而败诉的后果。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江阴法院行政庭没有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原告败诉,而是在庭审结束后,认真审查案件,从中寻找突破口,结果发现公司曾在刘某住院期间以单位名义向劳动社保部门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并调取到了相关证据,使案情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召集原告、被告和作为第三人的公司一起进行调解,耐心做原告工作,着力化解三方的矛盾和隔阂,最终,公司同意向刘某补偿各类经济损失5万元,刘某则一并撤回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案。
这是江阴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工伤赔偿案件的又一典型案例。近年来,江阴法院在涉及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宗旨,高度重视协调工作,最大限度依法化解“官民”矛盾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做到案结事了。2008年至今,共受理工伤案件17件,涉案工伤赔款额逾150万元,审结案件赔偿履行率达100%。
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宗旨
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为:劳资双方有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了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即使“一前提、三工作”。但此标准在实际案件中变化出许多内容,有的争议较大,因此,江阴法院坚持以合法性为审查宗旨,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就实行开庭,开庭率达100%,为下一步的审理、协调奠定了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
江阴虽是个县级市,但经济发达,吸引了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据江阴劳动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工伤申报中,外来务工申报数为742人,占总数的37%。因此,在此类的行政案件中,原告为企业,受伤的外来务工人员为第三人的案件占80%。这些涉案受伤的外来务工作员中普通存在着“怕打不赢官司”、“怕异地人吃亏”、“怕拿不到钱”的“三怕”情结。江阴法院在审理中,采取现场查找,劝说出庭,亲友疏通等方法,让他们打消顾虑,建立起对法院的信任感,第三人出庭率达100%,提高了下一步案件协调解决的可能性。
坚持以案结事了为最终目的
江阴法院坚持“三个至上”,以社会和谐、案结事了作为行政审判的最终目的,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以劳动部门为枢纽,着重做原告和第三人的调解工作,采取庭前谈话“掏心窝”、庭审过程“辨是非”、庭后协调“讲公平”的方法,化解当事人之间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觉履行赔偿,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