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金利来” 构成侵权需担责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2678
太仓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始终坚持制裁打击与保护促进并重,运用调解制度促使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双赢。近日,该院快速调处一批销售假冒“金利来”商标商品的侵权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是金利来图形、英文、中文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金利来商标于2004年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许可,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11年8月,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发现,太仓市乡镇的一些超市擅自以低廉的价格向顾客公然销售标有与“金利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皮带、皮夹等商品,该商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商品的销售、损害了其品牌形象,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将该批超市业主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金利来图形、英文、中文等商标专用权,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超市业主未经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假冒其商标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该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在此情形下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该批案件被讼侵权主体集中于中小超市的个体经销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均不足,应诉能力较弱。部分超市业主甚至消极对待诉讼,怠于行使举证、答辩等权利,不知如何取证和举证。针对此特点,太仓法院坚持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制度,及时引导、合理释明,注重调解为主,使侵权者对其侵权行为有深刻的认识并加以杜绝,而作为理性的知识产权人归根结底还是希望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该批案件在庭审中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5个案件中的被告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均当庭履行完毕。
通过该批案件的审结,太仓法院依法保护了知名品牌商品的市场价值,有效地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