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母异父兄妹争遗产 母亲遗嘱效力成焦点
作者:方华 汤然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707
本网无锡讯:近日,同母异父的妹妹与哥姐对簿公堂,质疑母亲的遗嘱效力,认为笔迹并非母亲手写,遗嘱应无效,主张对母亲遗留的房屋进行分割。南长法院对这起各执一词的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王小平诉称,其与晓康、晓鸿系同母异父的兄妹,母亲于去年1月过世,生前所住房屋登记为母亲和晓康儿子小强共有,现要求与晓康、晓鸿平均分割继承该房屋的一半产权。晓康、晓鸿辩称,房屋系母亲和小强共有,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份额交由儿子晓康继承,王小平对该房屋不享有继承权。
王小平对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中母亲名字沈香兰并非沈香兰本人签名,且遗嘱是由晓鸿书写,其与晓康系同胞姐弟关系,属利害关系人,该遗嘱应为无效。为证明沈香兰笔迹的真实性,晓康提供了无锡某医院的手术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等住院材料,证明遗嘱上的字是沈香兰所签。王小平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并不能证明材料中沈香兰的签名就是其本人所签。经法院向沈香兰就医医院核实,负责沈香兰手术麻醉的医生反映该麻醉知情同意书上沈香兰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后王小平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且不同意以晓康提供的麻醉知情同意书等作为鉴定样材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晓康在提供了沈香兰遗嘱的基础上,又提供了可以并且已经法院核实的有沈香兰签名的病案资料作为签名对比样本,完成了初步举证。王小平对遗嘱中沈香兰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其依法应承担举证反驳义务,现王小平未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及调查线索,故法院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依法推定晓康提供的遗嘱中沈香兰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
综上,沈香兰生前的房屋一半产权应为其遗产,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沈香兰所立遗嘱由晓康继承,王小平、晓鸿非遗嘱继承人,依法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王小平对遗嘱所提出的异议,因无反驳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其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该遗产继承权,故对其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晓康父子共同共有,王小平、晓鸿不享有该房屋继承权。(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