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出台执行公开的规定
作者:陆圣斌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630
本网南通讯:为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日,南通中院出台了执行公开的规定。
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电子触摸屏或互联网站查询有关执行工作的公共信息。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执行工作的诉讼指导,公布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公开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供当事人查询。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或依职权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裁定送达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需要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悬赏执行等措施向社会公众公开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执行结案应当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以及纠正下级法院不当或错误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