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年来,洋河法庭不断探索缓解“案多人少”、深化“诉调对接”的有效方法,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立案前建议调解、审理中的委托和协助调解、日常工作上全方位的对接。

立案前建议调解对接。由法庭向当事人释明,在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情况下,与辖区内的调委会联系,商定调解事宜,调委会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委会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以法院的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经过调委会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并向法庭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委托调解对接。案件承办人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所在的乡镇或村调委会出具书面调解函,简要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和案情,并针对具体案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委托的调委会自接到委托调解函的次日其十日内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期间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在五日内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的原件移交法庭,法庭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确认。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并及时通知法庭继续审理。

协助调解对接。法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缓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由法庭向调委会发邀请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前调解或协助庭审调解。调委会在接到邀请函后,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派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庭进行调解。调解前承办人应向人民调解员简要介绍案情及调解意图。人民调解员参与协助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和义务。调委会参与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审结后,法庭应当将裁判结果通报调委会,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工作。

日常工作的对接。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需要调委会协助送达的,调委会应予配合;对于调解工作指导意义的民事案件,主动要求调解员旁听;对于巡回审理时,法庭要求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法庭联合司法所共同担负辖区内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指导和培训工作,对其进行定期培训,同时法庭选派司法能力强、司法水平高的审判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同时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司法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不断加强沟通,共同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