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关于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的调查报告
作者:东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6-25 浏览次数:1796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不稳定因素在增加,下半年又适逢建国六十周年大庆,保持社会的稳定将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东海法院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专门进行了调研,调研时他们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范围锁定在刑事犯罪、涉诉信访、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涉农债务纠纷以及农业承包经营纠纷六个方面,以便在审判工作中加以重视。
一、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突出问题
1、刑事犯罪。去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797件,已结785件。其中,盗窃罪案件207件,故意伤害犯罪127件,交通肇事罪案件127件。另外,强奸罪案件29件,抢劫罪案件27件,均属常发类案件。
经调研发现:第一,涉及未成年的犯罪在加速增长,其中未成年人为受害者和侵害人的比例大致相当。去年我院少年庭共审理案件138件。这些案件集中于交通肇事、盗窃、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等五类,其中交通肇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基本上是受害者,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为侵害者,强奸案件中,未成年人为侵害者的比重偏大。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团体化现象令人堪忧。在29件强奸案中,就有9起是未成年人实施的;在27件抢劫案中,有12件是未成年人实施的,在这些案件中就有数起是“90后”实施的,其作案手法趋于成人化、暴力化和团体性特点。第二,交通肇事罪近年来呈现激增和严重化的特点。经分段抽查裁判文书30件发现交通肇事有如下特点:事故发生时间多为下午五点到早上七点;发生地点多为农村公路交叉路口(水泥墩是新隐患);肇事交通工具依次为拖拉机、摩托车、中型货车、轿车、三轮车;受害者以骑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者、行人为主;肇事者有疲劳驾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轻视生命等情况;大多数事故造成受害者当场死亡,有的甚至有数人死亡。
2、涉诉信访。近年来,我院办理涉诉信访和群众来信来访方面投入较大,成绩良好。尤其是去年,我们在确保“两会”和“奥运会”、“残奥会”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活动安全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工作,被东海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和东海县集中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评为“奥运期间全面信访稳定工作先进集体”。但涉诉信访形势仍不乐观,其特点是:重点信访逐年增多、利益冲突比较明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上访前移十分突出、司法压力越来越大。
经调研发现,涉诉信访社会影响面大,但主要原因并非法院审判工作的问题,而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我们统计分析发现,涉诉信访的诱因主要是案件涉及当事人或其亲属的生活保障、人身自由、生产安全和自主权等重大利益。当事人对法院的期待很高而诉讼风险意识很低,但由于证据不足、执行困难等原因当事人的期待未能满足,当事人对审判结果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如刘洪山案件,侵害人已经服刑,但没有赔偿能力,刘洪山的赔偿款24749.40元落空数年。刘表示不理解,认为法院是枉法裁判。另外,司法外的救济方式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力度不够,当事人只能寻求司法救济。如果有专项救助基金的保障机制,当事人的涉诉信访会大大降低,因为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司法外的正式渠道得到满足。
3、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纠纷。据统计,近三年来,我院审理商品房纠纷呈急剧上升势头。2005年和2006年商品房纠纷为0件,2007年审理商品房纠纷62件,2008年为97件,这一类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的民生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经调研发现,第一,商品房销售的纠纷居首位,这类纠纷发生主要有如下原因:楼盘商业广告夸大或虚假宣传、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销售面积或公摊面积系数不一致、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向业主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竣工验收证明、一房二卖或多卖、重复收费、擅自改变规划故意缩短楼距,减少楼层高度。第二,商品房开发商弃楼出走和没有资质开发或不按规划开发等现象也随着楼市行情的变化暴露出来。我院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以上海鑫燕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就高达22例,该系列诉讼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38%,该公司收了22户买主的预售款却卷款而走并未交付房子,此事影响恶劣,我院依申请对其房产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另外,温泉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诉任全果、任全舟、张玉银土地转让权纠纷是因被告放弃开发引起的。
4、劳动合同纠纷。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去年,我院受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64件,而2006年和2007年每年全年才受理2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同比增长了30倍。
经调研发现,当前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从原告诉讼请求看,内容丰富,单一请求的较少。我院受理的64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仅以劳动合同一种案由起诉的有18件,占29.03%,而其余71.97%案件的请求中,除劳动合同纠纷外,还有社会保险纠纷及福利待遇纠纷。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以追索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纠纷居多。社会保险纠纷中以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居多。二是原告具有群体性,起诉前多互有联系,案件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涉诉群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我院受理的该县部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29名职工起诉推广站和县林牧业局劳动合同纠纷就属于这种情况。岗埠农场5名职工起诉江苏省农垦岗埠农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后面还有几百名持观望态度,如果这五名原告胜诉,他们将陆续起诉到法院,此类案件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涉诉信访。三是判决案件上诉率高。去年,判决的7件案件几乎件件上诉,涉及乡镇(场)政府的案件,大部分案件部门负责人多次调整,历经几个部门处理,事实时间跨度大,证据认定困难,判决以后双方满意的少,甚至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以后都提出上诉。
5、涉农债务纠纷。去年,我院共受理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470件,其中信用社与农户之间纠纷的案件1391件,农户与乡镇事业单位、公司和民办院校的纠纷共计6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07件,涉及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借贷纠纷的有30余件,其余多为个体户之间的借贷。这两类融资纠纷的主体中多数涉及农户(个体户),案件标的额从千余元到百余万元不等。
经调研发现,这两类融资纠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对生产资金有旺盛的需求,除正式的融资渠道,民间融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由于民间融资缺乏完善的法律政策规制,民间融资的暴利化、短期化、复杂化和涉及违法现象越来越明显。在本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高利放贷、专业化和多角债务现象,有一部分案件还涉及赌债合法化的情况。如我院审理的以企业主徐某为被告的系列案件中,案件涉及总额高达数百万,涉及人数达数十人(多数为个体户),并呈现高利贷、多角债、大金额等特征。传统的民间融资出现了诸多新特点新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第二,作为农村正式融资渠道的信用社这几年响应中央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力度较大,但在此过程中,农户与信用社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特点:(1)单个案件涉及金额不大,但整体相加的金额巨大。一般而言,单个案件涉及金额多在3万元以下,今年农户与信用社之间借款纠纷的金额可能突破2000万元。如果这些案件不及时清理将严重影响信用社的正常运转。(2)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低。借贷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按时返还借款,随意做保等现象严重。(3)信用社违规放贷现象严重。在放贷操作中有信贷程序审查把关不严的,有超权限放贷的,有私刻印章、冒名签字、套用身份证贷款的,在借款人、担保人诚信度、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把关不严,关键是缺乏严格的诚信度调查,这种情况占借款合同纠纷总数的37%。以李某为例,他为十余人做保证同时又有七八人为其做保证进行借贷,涉及金额数十万元。
6、农业承包经营纠纷。去年,我院共审理农业承包经营纠纷56件,涉及水面、果园、水塘、机动地、河堤、“四荒”地等的承包经营。由于非耕地的市场化程度高而承包双方的法律意识又较为淡薄等原因,农业承包经营纠纷近年来呈较快上升趋势。经调研发现:
第一,导致农业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约定不明确。承包经营的主体主要是村民与村委会,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内容往往过于简单、模糊、机械,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相互指责抱怨。
第二,出于利益驱动而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情况普遍,侵权主体以村委会为主。其类型大概可分为两种:(1)村委会出于其他未得到承包权的村民无理利益要求的压力,提出要提前终止承包经营合同(聚焦点是承包金问题),收回承包经营标的(水塘、“四荒”地、果园、林地等);(2)村委会出于复杂利益的考虑,提出要提前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按照新的方案思路重新安排承包事项。如被告朱康东等15户(实际涉及200户左右)村民桃林镇白岭村委会农业承包经营纠纷系列案中,经审理发现主要矛盾是该村想收回这部分承包地,集中承包,筹集部分资金,与争取的上级扶助资金,修建村里内路道。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调研发现,这些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农民和城镇普通职工方面。交通肇事的主要发生地在农村,主要受害者是农民;涉及未成年的犯罪的侵害者和受害者主要是农民;涉农纠纷的主体是农民,债务人以农民为主;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中的受害者主要是城镇普通职工;涉诉信访的主体是农民和城镇普通职工。概而言之,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是人口和地域占绝对的农村和乡镇。
我们对当前影响稳定大局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应该从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政府职能、宣传教育等方面找原因,现分析归纳如下:
第一,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或加重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出现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一部分人已经实现了小康。交通工具不断升级、投资、融资在农村也在日益盛行,个体户遍地开花,商品房交易红红火火,企业如雨后春笋成长。伴随着经济生活的巨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权利意识、自我意识逐步增强。如此社会纠纷自然就多了起来。
第二,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村成为矛盾多发、群发地的主要原因。虽然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然而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在社会保障、政治待遇、经济水平、文化教育等方面都没能实现平等对待、和谐发展。农民在社会治安、生命财产安全、物质保障等方面感受到了较大的威胁。同时农民对社会公平和小康生活有很高的期待。所以,一方面农村不幸沦为不安全的地带,另一方面农村蕴含着巨大的改革创新、创造美好生活的力量。涉农纠纷不可避免地剧增。
第三,不科学的政绩观导致政府工作的偏失。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在合理性和科学性有所欠缺,火车站附近、城中村、农村等地方在路灯、交警、路面等方面公共设施明显不足,而一些地方公共产品的配置就有过剩现象,安全隐患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另外,政府在对经济主体的规范和引导方面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地方。比如在经济跨越发展思路中,商品房开发经营固然重要,但对开发商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力度同样不能降。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不科学的政绩考核体制。
第四,社会救济和保障机制的不健全。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很快,社会救济和保障机制跟不上,很多社会矛盾不能得到较好的分流和消化。比如涉诉信访,当事人赢了官司却得不到钱的情况,主要不是法院执行的问题而是社会救助专项基金的不完善问题。又如劳动纠纷,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的工资、养老、医疗等是由企事业单位一揽子保障的,但现在政府把包袱基本上甩给企事业单位,并且规定了很高的保障要求,这是劳动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五,政法机关等部门的工作有所欠缺。最突出的是联系机制的欠缺,政法机关之间、政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没有较好的信息反馈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各自为政”现象严重。当出现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新型犯罪或群体性事件时,各主体部门间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加强联系机制更为必要。
第六,政策、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目前中央对于“三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等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问题都有很好的政策措施,宣传者自己搞不懂,民众理解不到位。法纪的宣传教育不力也是一个突出问题,“运动化”的宣传方式和“说教式”的教育方式基本没有改变。人们的安全意识、法纪意识提高不多。
三 、问题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加强民主、突出创新”为方针,全面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要深入贯彻中央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思想。“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小康”是中央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已经转向“三农”,农村新一轮的改革是中国发展的新的战略起点,我们贯彻中央的“三农”法律政策精神应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总纲,以《农业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主体,扎实推进农村的全面改革发展。
第二,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政绩考核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不科学的政绩考核体制和相对滞后的人事制度也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率、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三十年的今天,民众更加呼唤社会公平、关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构建新的政绩考核体制,实现科学发展;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形成高效民主廉洁稳健的人事运转体制。
第三,尽力而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机制是社会的安全阀,但依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难度非常大。我们认为可以采用多方面筹资的方法建立一些新型的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比如司法救助专项基金。
第四,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的创新,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当前对于社会稳定我们既要坚持“归口管理”,更要站在大局高度,创新社会综治的机制。
第五,要形成重视调研、重视专家和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机制体制。当前社会风云变化,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注重对新现象新问题的研究分析,重视调研,“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时要突出社会民主,形成“问计于民”、“问计于专家”的机制体制。政府对于涉及利益面大的事项应实行专家论证和民众听证等制度,实现政策的科学民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六,要创新政策、法纪宣传教育模式,确保宣传教育不走样有实效。宣传教育的“运动化”是有诸多原因的。经费不足和创新不够是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在加大对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基础上,宣传主体应该吃透政策法纪的精神,坚持群众路线,以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有效性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