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历史悠久,迄今建县2000多年,境内分布不少古墓群。近年来,盗掘古墓葬案件逐年增加,部分古墓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有的文物流失。据统计,2006年以来,东海法院共受理盗掘古墓葬案件1029人,从收案数据来看,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并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 ,相关部门在古墓葬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疏漏,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当前盗掘古墓葬案件的新特点

1、从作案人员上看,呈现出团伙性和职业性

从已审结案件来看,此类案件多为三人以上团伙作案, 并有专门研究风水的所谓“半仙”参与踩点,这些“半仙”确实也能借助一定的工具,通过对古墓葬在选址风俗、构筑风格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琢磨分析,从而判定古墓葬的具体位置, 提高盗掘目标的准确率。整个犯罪团伙成员相对固定,各有分工,协作盗掘。

2、从作案工具上看,呈现出多样性和专业性

从已审结的案件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犯罪分子除了使用铁锨、铁钗、运泥吊桶等传统工具外,还运用了自制“洛阳铲”、爆破装置等专业性工具,并配有专门的运输车辆。作案工具呈现出的上述特点使犯罪分子作案更加准确和容易,从而屡屡得手。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出隐蔽性和技术性

为了躲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间上有的选择深夜作案,以避人耳目;有的打着开采矿石的幌子疯狂盗掘;有的将踩点、挖掘分步进行,踩到点后标以记号即逃离现场,数日后再行盗掘。在作案手段上则更具技术性,有的甚至将炸药用于墓葬上方封土的爆破,以减轻人工挖掘的工作量。

4、从作案目标上看,呈现出有选择性和针对性

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受文物市场利益的趋动,近年来犯罪的目标往往瞄向年代久远、具有一定考古价值的两汉时期古墓葬,甚至铤而走险,不惜冒着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价盗掘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

二、应对盗掘古墓葬案件的对策

1、加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

许多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误以为在荒芜的田野而非名胜古迹盗掘文物不是违法犯罪,亦不知道此类犯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是否挖到文物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大部分群众对相关法律较为陌生,对此类犯罪的敏感度较低,导致该类案件的打与防均存在法律宣传上的不足。因此,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能学法、守法、用法,切实保护古墓葬这一历史遗产,减少盗掘案件发生机率,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加强对古墓葬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从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有的古墓葬系文物部门已登记在册却仍然被多次重复盗掘,有的虽已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因宣传力度不够、缺乏标志说明等原因,当地群众大多不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四至范围。因此, 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保护古墓葬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和建立记录档案,是保护古墓葬工作的重中之重。

3、形成社会联动的综合防范机制

地方政府及文物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古墓葬的管护工作,对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指派专人进行看护,对已被盗掘的裸墓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发掘,最大限度保护墓葬中可能存留的文物。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古墓葬所在地区的巡逻和防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盗掘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联动的综合防范机制。

4、加大对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具有多次盗掘、盗掘被确定为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在盗掘过程中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情节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从而对此类犯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