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09年第一季度,苏州平江法院共审结案件624件,其中,在诉讼法规定审理期限内结案的有567件,占90.87%,诉讼法规定不计算审理期限的案件有3件,占0.48%非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案件(以下简称:非正常审限案件)54件,占8.65%

从案件适用的程序来看,非正常审限案件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各有19件,执行程序有16件。非正常审限案件主要为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从超出正常审限的时间来看,最多的案件超出1489天,最少的案件超出3天。54件案件合计超过法定正常审理期限6747天,平均每案超出124.94天。

二、非正常审限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审限变更为非正常审限案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经检查,54件案件全部办理了审限的延长、中止、中断、暂停计算手续,这样,就合法地拉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为非正常审限案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

(二)客观方面案件确实存在因审限变更致使无法在正常审限内结案的相关情形。

1、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增多,鉴定所用时间较长。以第一季度为例,因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非正常审限案件有23件,占总数的42.59%。平均扣除审限129.83天,鉴定时间超过1个月的有20件。由此可见,鉴定机构未能及时出具鉴定结论,从而影响诉讼进度的情况较为普遍。

2、部分案件送达周期偏长,占用审限多。少量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数多、送达困难,经多种方式送达,占用审限多,尤其是最终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则期限更是大大拉长。如公告期60天,普通程序举证期限30天,加上为刊登公告花费在缴费、传真等方面的时间也不少,因此,严重影响了结案时间。

3、用于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时间偏长,影响了正常审限内结案。一季度涉及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非正常审限案件有6件,平均每案因处理管辖纠纷问题扣除审限109.5天,由于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应有的答辩期,再加上送达、开庭等花费的时间,这些案件要在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几无可能。

4、案件复杂,处理难度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审限内结案。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原因、适用法律原因以及稳定等方面多种原因,没有及时处理,以致在法定正常审限内没有如期结案。

(三)主观方面对于“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这一指标关心不够。

1、在审判人员层面,较多地满足于在允许的审限内结案。长期以来,广大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效率意识普遍很高,审限意识较强,而由于目前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审判人员的在办案件较多,在审限方面往往满足于在允许的审限内结案、案件不超审限。

2、在庭长、分管院长层面,对案件审限的宏观控制把握不够。部分庭长、分管院长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对案件的审限管理过分依赖于承办人的主观自觉,没有真正给予法官压力和紧迫感。同时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部门的审判绩效考核时,并不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因此,对该指标重视不够。

3、在审判管理层面,审限监管机制不到位。审管办对案件审限管理、跟踪时,往往只注重对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而对催办案件的回查、迟延理由的反馈以及进一步督办等方面重视不够。管理上很大程度依赖于院、庭长的把关,审限管理仅停留在形式审查,没有作深层次的监督。

三、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升审判人员的整体实力。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要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的高低与司法为民、“三个至上”联系起来,提高审判人员办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通过业务培训,法官的法理功底和业务水平提高了,分析和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会相应提升,办案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

(二)进一步强化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庭长要在高度重视审判质量的同时,高度重视审判期限等审判效率指标,对案件质量与效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内部管理,动脑筋、想办法,在提升本部门案件质量的同时,迅速提高办案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审限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应强化审管办职能,对审限临近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催结以及督办。应有专人实时跟踪这类案件,对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进行倒计时警示,定期通报未来15日内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并以“审限催办通知”的形式书面下发至各个部门;对催办案件仍未在审限内审结的,审管办应下发督办通知;所有未在诉讼法规定期间内结案的案件,承办人均应将事由书面上报分管院长,由其签字后交审管办备案。对于诉讼法规定期限内未审结的案件,审管办应设立专门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同时,审管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四项”案件进行重点检查,有效压降“四项”案件的数量,防止隐性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2、规范细化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1)加强对鉴定、公告案件的管理,加快案件的交接。建立对司法鉴定的时限督管制度。除了加强对案件鉴定必要性的审查外,同时还要加强和鉴定机构的协作配合,并积极主动催办。具体地来说,可以对不同鉴定名目的案件确定合理的期待时限,或者在鉴定委托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自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之日起,超过该期限的,承办人或司法鉴定部门应向鉴定机构了解拖延原因和进行催办,并作书面记录附卷说明。

2)规范公告送达的启动程序。积极改进送达方式,穷尽各种有效方法,对于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必须经过相当一级领导的审批,尽可能避免采用周期最长的公告送达方式。

3)细化规定流程节点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审限流失。对一些流程节点要制定明确的时间限制,如鉴定材料的准备、管辖权异议上诉后的材料移送时间等。这样,使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能及时跟进,最大限度地缩短所用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3、加强法院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调动最积极的审限监督主体??当事人的监督力量,书面告知当事人案件应审结的期限以及和审限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等,对于决定延长、中止、中断、不计算审限等法定变更审限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使审判人员注重审限,最大程度地避免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误解,以及由此引发的上访、闹访、托关系找门路滋生的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