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发生损害要求赔偿的主要依据,但调查显示,仍有近五成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损害,由于工程的层层转包,雇主是谁难以辨认,往往发生维权的尴尬。

以射阳法院民一庭2009年以来受理的10起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要求赔偿的案件为例,有的案件农民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一二审、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案件的一二审,历时多年赔偿款难以到位;有的案件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立案,但由于缺乏书面合同,被告当事人之间互相推诿,原告自身也难以明确雇主,事实难以查清。

一、现象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大多自身文化知识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加之劳动的可代替性强,缺乏与用人单位签订平等正式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意识。受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客观限制和城市身份制歧视主观排斥的双重夹击,大多数农民工被挤兑到收入较低、劳动环境较差、福利待遇差、缺乏稳定性的次属和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空间受到限制且劳动的可替代性强,这是造成农民工谈判地位弱势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金融危机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大于求现象更加严峻,使得雇主有更多的选择权,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他们往往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处于谈判弱势中的农民工面对着雇主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对等的劳动合同时,本可以选择“退出”这一机制以防范其劳动权益受到威胁。然而,在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力市场上,理性使得农民工实际上很少做出退出的选择。退出对农民工而言,它首先意味着重新搜寻雇主,在搜寻的过程中又得支付一定费用,在放弃原有的食宿和基本生存收入的条件下,进城务工的农民仅靠积蓄维持生活是难以长久的。

二、改变现状的建议。

(一)设立独立的维权组织,注重维权宣传的跟进。在农民工主要聚集的建筑、餐饮等行业单位为分散、流动性强的农民工提供组建自我维权组织的空间。这些组织可与当地工会组织、劳动部门建立协调关系,对农民工加强维权意识的宣传,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平等正式的劳动合同。

(二)加强监管机构力量的配备,健全管理体制。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经费和人力投入,增强监控能力。

(三)改变旧有户籍制度,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框架。在合理的制度框架下建立与之紧密相连的就业规定、社会管理与福利等政策,改变农民工身份歧视,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