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酒店拒付加班工资,自己设立的加班审批制度能否成为正当理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法院对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酒店的诉讼请求。

 20087月,赵静开始在该酒店工作。因为业务熟练,在试用十天后就被正式录用。然而几个月后,赵静因为该酒店没有支付其加班工资而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酒店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16000余元。仲裁委支持其仲裁请求,对此,该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酒店诉称,没有考勤表和值班记录表,赵静的加班情况无法被证明。酒店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即员工要求加班必须先申请,被批准后才能加班,自行加班则不算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赵既然已经签署了劳动合同,就说明她已经明知员工手册的相关规章,并书面承诺自愿遵守。而赵所谓的加班情况,都没有事先申请,不视为加班;所付的月工资本身就包括了加班补贴,已经向赵支付了加班值班补贴,没有必要再另行支付,因此酒店拒绝支付一万多元的加班工资。

赵静辩称,一方面,她并不知道月工资中包括加班补贴,因为在试用期间,她没有值班,当月就拿到了3800元的工资,故以后的工资标准也应以每月3800元为准。另一方面,对加班审批制度并不知情,而且它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没有约束力。合同中的约定也只是格式条款,并非双方协商的意见。仲裁裁决是正确的,要求驳回酒店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赵静与酒店以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该酒店未提供工资单证明月工资分为工资和值班加班工资补贴两部分,故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