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农村房屋已卖六年,得知房屋将被拆迁,遂以自己卖出的房屋系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期,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对被告在购买房屋后因修缮费用及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等因素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充分考虑,原告应按照现在的拆迁补偿价格向被告补偿5000元。

2002623,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就房屋买卖一事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房屋以12060元出卖给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屋村镇建设许可证,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被告入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原、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4年,原告的户籍迁至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居委会。因公路建设的需要,现原告出卖给被告的五间房屋将要被拆迁,经测绘公司评估,被告所居住的五间平房等项目拆迁补偿费合计为45783.8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如房屋被拆迁,同意在45783.8元的补偿费中补偿原告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623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所涉的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应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被告刘某并不是合德镇张林村的村民,其在该村不应享有宅基地的权利,故原、被告就上述房屋的买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被告在购买房屋后因修缮费用及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等因素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充分考虑,原告也应按照现在的拆迁补偿价格对被告作补偿。现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示如房屋被拆迁,从拆迁补偿费中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