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日前,无锡中院调解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上诉人谈某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岳龙生50000元。

200511月,上诉人谈某雇佣被上诉人岳某为自己建造住宅,岳龙生在建造的楼房后包沿外粉刷时,因脚手断裂坠地,致腰部受伤,被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岳龙生于2006529起诉至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谈某承担雇主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谈永林支付岳龙生人身损害赔偿费用45500元,扣除谈永林已支付14500元,谈某分别于20061115前支付16000元,2007210前支付15000元”。但协议未就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约定。

20083月,岳某就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再次向谈某要求赔偿。因双方对第一次调解协议中是否包括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产生争议,岳某于2008326再次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谈某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0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岳某的各项诉讼请求,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并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对2006年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理解不同。上诉人认为,根据双方第一次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只能就后续治疗费再次主张赔偿;而被上诉人则认为第一次调解协议并不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找准问题的“症结”后,法官巧用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耐心细致地劝导和有理有据的分析,渐渐打开了双方的心结,拉近了双方的距离。诉讼中,被上诉人岳某自愿放弃误工费、护理费等诉讼请求,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谈某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岳某50000元,双方当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