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还住着前男友父亲产权房 法院判决搬出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9-06-23 浏览次数:753
本网徐州讯:与男友分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同居期间居住的男友父亲的产权房由其和孩子居住到再婚止,后其与他人依法登记结婚,却没有搬出住房,其前男友父亲到法院诉讼,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被告秦某前男友的父亲,秦某现居住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某处房屋,系原告所在某运输公司的房产,1996年某运输公司将该套房屋的产权处理给原告,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被告秦某与原告王某的儿子王某某于1996年农历8月举行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1997年生一女。2007年5月被告秦某与王某某解除同居关系,二人约定,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某处双方居住的商品房一套暂由秦某和其女儿居住使用至秦某再婚为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原告所在的单位处理给原告的房产,虽然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原告应系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王某某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附条件的协议内容,经原告事实上的认可,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