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622,江苏盱眙法院对用非法传销手法敛财的被告人吕值权、向光森为首的非法传销团伙进行了宣判:主犯吕值权、向光森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参与传销的“经理”以上级别的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事实再次证明: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最终害自己。

通过释法教育,18名被告人都认识到非法传销害人害己,均表示服从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值权、向光森于20044月份到辽宁盘锦,经学习洗脑后,觉得有利可图便加入化妆品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扩大网络成员。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无限代累积奖金制”、“下线业绩累计上线制”。从下至上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等级;总经理为第一阶层,经理为第二阶层,业务员、主管、主任为最低阶层。参加者至少需交纳2900元,认购“梦丽雅”等化妆品1套,成为该组织业务员,对认购化妆品的业务员一般不给付商品。被告人袁国平、张华忠等人也陆续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销售化妆品为幌子,以拉人头为手段,以下线交纳的入网费支付传销网络成员的报酬。该传销网络先后历经辽宁省盘锦市、葫芦岛市、河北省霸州市、涿州市、泊头市、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江苏省盱眙县等地,最高记录传销队伍有200余人。200812月该团伙在盱眙传销时被查获。法院经审理认定“总经理”级别的吕值权、向光森传销业绩达50万余元,其他涉案人员的传销业绩都达数万以上,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作出了判决。

法官后记:传销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经营形式,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1998418国务院作出“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国务院的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作出后,继续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5810日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明确传销的性质、范围、查处措施及法律责任等,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传销专门确立了罪状。因此说传销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说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以被告人吕值权、向光森为首的传销组织,以推销化妆品为幌子,通过发展下线,收取下线人每套2900元的产品费,上线人根据各自级别瓜分这些款项,共计涉案金额在50余万元。从查明的事实看,发展的下线一般不给产品,仅是建立下线网络,是标准的传销行为。幻想一夜暴富,是传销人员的追求;把被骗的钱再骗回来,是传销人员的期望;发展的下线基本上是至亲好友,是传销欺骗得逞的原因;立法不到位、参与人员众多,给打击和取缔带来难度。呼吁立法部门,对这一“活动”进行立法打击,纯净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