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探析
作者:朱丽君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次数:1366
[摘要]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的数量日益庞大,已逐步成为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主要力量。与此同时,关注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维护农民工权益还不能有的放矢,标本兼治。本文在分析近年来我市农民工劳动就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 弱势群体 权益侵害 法律保护
农民工群体是近年来备受媒体关注的一个群体,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由于其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问题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隐患。基于这样的现实,笔者在分析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相关理论后,对如何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市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裨益。
一、“农民工”的概念质疑及法律界定
“农民工”是近年来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随着城市化而出现的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名词。就现实的含义而言,主要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严格说来,这是一个不够严谨的概念。工人和农民这两个名词作为一种社会分工的产物,是指称不同职业的人群。把两者放在一起去称呼一种新的职业群体本身就意味着概念和逻辑的混乱。可以说这个名词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
就法律层面而言,“农民工”也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应当明确的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它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理论定位
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在宪法上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社会性的权益与政治性的权益。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而最新被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更为客观细致的保护规定。除了这些基本法律之外,还有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有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容。我市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在操作的层面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
从现实层面而言,我市目前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在工资方面,在国家工资宏观指导体系下,我市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在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最后是通过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来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保护方面:我市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针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的呼声较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规定中所存在的矛盾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予以一体调整平等保护的。但是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除了法律法规方面的矛盾性使得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力度被削弱,现实中农民工实体权益的部分缺失和救济手段的不畅也使得农民工的弱势地位难以被根本改变。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进行罚款,由于数额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另外,农民工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等都是目前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尤其是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农民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作;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不过值得期待的是定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必将大力改变这种状况。新法不仅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同时对用人单位故意利用强势地位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惩罚力度大大加强。
四、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法律对策的提出(一)原因分析
从形而上的角度观之,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滞后当归为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的首要因素。现有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虽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受到限制。
从实体法的角度观之,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不够也可视为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的一重要因素。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而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相对有了很多进步。值得我们期待。
从主体的角度观之,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其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往往使农民工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某种意义来说,主体自身的权利意识甚至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是最为主要的。这也为我么下面提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作了一个角度的铺垫。
(二)法律对策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有关劳动立法经验,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使它能够在更广的层面上、更深的纵度上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配套的《就业促进法》、《农民权益保障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在我国刑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对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工会法》的修订也是内在之意,这样才可以从组织制度上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在执法上,笔者认为应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也要重点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
进一步贯彻《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灵魂制度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印制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有着极大的必要性。
4、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6、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手续的递转和接续机制。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的显著特点,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手续的递转和费用的续缴是政府部门必须抓紧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随着政府对农民工保护政策的不断加大,一些地区已经给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同一地区流动,社会保险手续还能续接,而一但跨地区(特别是省际)流动,原来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得不中断。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也不同,这就为农民工的流动及社会保险手续的递转及费用续缴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手续递转及接续的政策规定并建立相应机构,为农民工合理流动并维护自身权益创造条件成为必要之举。
一个民主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更是对弱势群体架构起有效的权益保护制度的社会。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进程中,树立起一种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立法源头和司法过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民工群体更多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使每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护才是笔者写作这篇文章的根本要旨。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自然也是题中之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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